6.3 不间断电源装置(UPS) 6.3.1 本节适用于不间断电源装置(UPS)的选择和配电设计。 6.3.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设置UPS装置: 1 当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时; 2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场所的应急备用电源。 6.3.3 UPS装置的选择,应按负荷性质、负荷容量、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 1UPS装置,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; 2 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,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.2倍,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,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.3倍; 3 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; 4 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工作制,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。 6.3.4 当UPS装置容量较大时,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。 6.3.5 UPS配电系统各级保护装置之间,应有选择性配合。 6.3.6 UPS系统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6.2.5条的规定。 在TN-S供电系统中,UPS装置的交流输入端宜设置隔离变压器或专用变压器;当UPS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-S、TT接地形式时,中性点应接地。